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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運動醫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4 09:03:21 文號 單位 運動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系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因應本系整體師資結構與教學需要,及鼓勵教師從事教學、系務與學術研究,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及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由本系系主任召開系教評會辦理。
第二章     新聘 
第四條 本系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 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本系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其研究考核應達本校研究部分最低標準(附件一),但屬通識領域之教師得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申請新聘之教師應在本校規定的期限內備妥有關資料,始得送系教評會審議。本系得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系試教或面談,新聘專、兼任教師其經系教評會決議通過後,送繳學院審查。
第六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乙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影印本)。
四、教師合格證書影本(具部訂教師資格者)。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含論文抽印本),並須填寫RPI表送交研發處複核(屬通識領域或體育類組之擬聘教師得免填寫)。
六、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
第七條 擬聘之兼任教師,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三章     升等 
第八條  本系教師升等年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需在本校取得專任資格後滿三年或兼任滿六年以上,始得申請升等。其他任用條例及升等年資計算悉依本校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如附件三)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四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含論文抽印本及主論文之合著證明),並須填寫RPI表送交研發處複核(屬通識領域或體育類組之升等教師得免填寫)。
第十條  本系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三項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第十一條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悉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研究考核並應達本校研究部分最低標準(附件一),或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課程相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第四章     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第十二條
教師如有違反聘約或相關法規規定者,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廿一條規定辦理;並同時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廿三條、第廿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系專、兼任教師改聘之規定,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廿二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審查程序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若所持為外國學歷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廿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系新聘、升等、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等初審結果如有疑議,得逕行由系主任裁示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務會議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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