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9-09-04 09:48:20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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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運動醫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中國醫藥大學運動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委員7-9名,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互選5人;學生代表、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系友等各2-4人。 三、各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連任之。 四、由本系遴選委員互選2-3人,推薦為院課程委員。 五、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並主持會議。 |
第三條 |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研議本系有關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二、研議各課程規劃之負責人選等事項。
三、研議本系開設之學分及學位學程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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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需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
第五條 |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需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
第六條 |
課程增設、變更或刪除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本會審查,俟審查通過後,須提報院課程委員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議審 查,再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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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其他未盡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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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請 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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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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