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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0-04-14 17:06:06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明校字第1090003950號函公布 單位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文校字第10500169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明校字第1090003950號函公布
一、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學士班(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或他校學生得自一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本系為雙主修。
三、
由本系教師成立「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雙主修生審查委員會」。
四、
非本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雙主修時,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經原主系及本系系主任同意,並由本系雙主修生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送教務處備查。
審查項目含書面資料及面試,書面資料包括擬修科目規劃。
五、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原主系規定之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本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成績及格,始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六、
原主系與本系之專業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本系決定是否認列為本系之科目學分。
七、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原主系與本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上;其選課仍受學期最高選修學分數之限制;其不及格學分數之規定,應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系科目學分已達本系修讀輔系實施要點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本系科目學分得由原主系核定是否視同原主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可併入主系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
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原主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若仍未能修畢本系之必修科目學分者,則以原主系畢業。
十、
修讀雙主修學生,於規定基本修業年限內,已修畢原主系應修畢業學分,但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者,則取消其修讀雙主修資格,以原主系畢業。
十一、
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者,其繳費規定與一般延修生相同。
十二、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成績表及學籍相關證明文件,應加註雙主修學系之名稱。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士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註明原主系暨本系之學位名稱。
十三、
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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