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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健康風險管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4 16:07:39 文號 單位 健康風險管理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健康風險管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會由系主任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
二、校內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系主任遴選助理教授職等以上專任教師三至五人擔任委員。
三、校外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校外學者、業界、校友三至五人擔任。
第三條 本會得請學生代表列席,由各班班代及系學會會長為代表。
第四條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研議系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所提出之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課程規劃之負責人選。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系主任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六條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各系所課程負責人須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課程經提本會核定後,需再提「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長核簽並呈校長核准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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