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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4 14:18:37 文號 單位 醫務管理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會由主任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
二、校內委員: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另由系上遴選系上專任教師四至六人擔任。
三、校外委員:由主任遴選校外學者、業界、校友共三人擔任。
第三條 本會得請學生代表列席。
第四條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研議系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課程委員所提出之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課程評鑑結果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課程規劃之負責人選。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六條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校外委員若無法出席,得委請代理人出席或以書面提出意見。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決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第七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須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課程經提本會核定後,需提「院課程委員會」,再提「校課程委員會」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長核簽並呈校長核准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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