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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校內服務助學金核發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17-12-14 16:10:36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文學字第1060016846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88年4月28日台(88)高(四)字第八八○四三三四七號函規定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89年9月5日(89)明學字第一一六七號函呈教育部備查
中華民國90年1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92年7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97年09月10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榮學字第099001277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榮學字第10000061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榮譽字第100000943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榮譽字第10100055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榮學字第10100161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文學字第104001263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文學字第10500054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文學字第1060016846號函公布
一、
本校學生校內服務助學金核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實施細則),係依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八款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實施細則所訂為參與校內服務之在校學生,其服務支給依實際服務按時計酬,每小時比照勞動部規定之給費標準。
三、
本校校內服務助學生之服務時間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應利用空堂、課餘及寒暑假期間至校內各單位進行服務,服務範圍為支援校內各單位之服務事務等。
(二)服務時數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8小時為限,每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三)學生需依規定簽訂勞動契約,學校自僱用起加保及提繳勞退金手續。
(四)因應全校性活動需要、特定專長或專業性業務需要,得申請臨時性校內服務助學生,以簽呈申請經校長核准後視實際服務時數核發,不得虛報。
四、
學生校內服務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辦法辦理:
學生於次月1日至5日至工讀金申請系統簽出工讀申請單,由使用單位承辦人及主管簽准同意後,經軍訓暨生活輔導組彙整核對,並印製「學生校內服務助學金印領清冊」,陳 校長核准後,由財務室、出納將校內服務助學金在次月15日前匯入校內服務助學學生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帳戶。
五、
本實施細則依規定就學雜費收入提撥一定比例經費,作為學生校內服務助學金之經費來源。
六、
本實施細則經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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