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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5-25 17:26:14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明教字第1120007165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2790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榮教字第10300000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文教字第103000624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79512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文教字第10600072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70733號函准予備查
(第2、4、6、7、9、10、11、13條)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文教字第106001347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文校字第107000147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51501號函准予備查
(第3條)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文教字第107000509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教字第107001530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216655號函准予備查(第3、9-15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文教字第10700182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110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明教字第11100002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10006181號函准予備查(第6、10條)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明教字第11100012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明教字第11200071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培養第二專長,爰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學位授予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系所得依本辦法,訂定各系所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內容包含可接受雙主修學生名額、標準、條件與應修科目學分,並分別提教務會議或研究生教育委員會核備。
中醫學系甲組學生雙主修醫學系依本校「中醫學院中醫學系學生修讀醫學院醫學系雙主修辦法」辦理。
第三條
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就讀學系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之學系為加修學系,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碩、博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入學起至第四學期開學前止,申請加修其他同級碩、博士班為雙主修;但一般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不得互為雙主修。
學生跨校修讀雙主修,須依兩校合作協議或合作學校所訂之學生跨校雙主修相關規定辦理。若他校學生修讀本校雙主修,則另依本校「跨校修讀輔系、雙主修實施要點」辦理。
第四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經主修學系主任同意及加修學系審查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
碩、博士班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經主修系所主任/所長及指導教授同意,並經加修系所審查通過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第五條
加修系所之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仍應依照規定修習。
第六條
學士班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主修學系規定之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加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成績及格,始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碩、博士班修讀雙主修學生,除須修滿主系所規定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完成主系所及加修系所各一篇學位論文,其論文題目及內涵應有所不同。主系所及加修系所訂有畢業條件或有資格考核規定等,學生仍須符合雙方規定。加修系所得視需要,自訂對申請雙主修學生刪減畢業應修科目及學分數,惟應高於現行規定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不含論文及校級必修學分)。
主系所與加修系所如訂有共同指導論文合作協議,碩、博士班學生得撰寫一篇涵蓋兩系所研究領域之學位論文,並通過兩系所共同辦理之學位考試,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不受前項須完成加修系所學位論文之限制。
其加修系所之專業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以申請核准學年度之畢業學分認列表為準。
第七條
主修系所與加修系所之專業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系所決定是否認列為加修系所之科目學分。
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系所與加修系所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上;其選課仍受學期最高選修學分數之限制;其不及格學分數之規定,應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已符合主系所畢業資格,得向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提出放棄修讀雙主修之申請,其歷年成績表及畢業相關證件不予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所科目學分已達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所資格。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所資格者,其加修系所科目學分得由主修系所核定是否視同主修系所之選修科目,其學分可併入主修系所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
第十條
學士班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後,已符合主系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ㄧ年。若仍未能修畢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者,則以主修學系畢業。
碩、博士班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因修業年限屆滿,已符合主系所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加修系所應修科目學分者,碩士班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博士班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學年。若仍未能修畢加修系所之必修科目學分者,則以主修系所畢業。
第十一條
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者,其繳費規定與一般延修生相同。
第十二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成績表及學籍相關證明文件,應加註雙主修系所之名稱。
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註明主修系所暨加修系所之學位名稱。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學生修讀雙主修之系所限教育部核准招收陸生之系所。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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