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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優良教材獎勵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4-24 13:51:06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明教字第1120005303號函公布 單位 教學組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經9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榮教字第0980014674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101年02月8日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榮教字第101000205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榮教字第10100060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經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文教字第105000526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經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文教字第105001032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經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文教字第10700149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經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明教字第10900149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經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明教字第11100011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經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明教字第11200053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本校提升教學品質,鼓勵專任教職員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優良教材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優良教材:
一、實體教材:含未出版與已出版之教科書、著作、翻譯書、參考工具書、學術性書籍。
二、數位教材:含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教學網頁、磨課師課程、電子書及E化教學平台之系統性數位教材。不含課堂錄製之簡報錄影檔。
三、教案教材:翻轉課程、PBL、TBL教案等。
前項參賽教材皆須為整學期授課之教材,少於四分之一上課內容之教材不得競賽;但TBL、PBL課程、翻轉課程及群組教學課程不在此限。
第三條
申請:
一、教職員本人或經教務處擇優推薦申請優良教材獎勵者,應填寫申請單,並檢附實際教材成果、授課課程期末教師教學意見調查分數及相關書面資料,於公告期限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限本校專任教職員申請。
三、獲獎之優良教材,三年後若有更新,於提列修訂前後版本之差異說明後,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條
評審:
一、初審(50%):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擔任之。
二、複審(50%):由學校組成「優良教材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委員會由教務長及教師發展中心主任擔任當然委員,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分別推薦一名專任教師擔任委員,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評選委員會應於當年度學校預算編列之額度內,依初審及複審併計結果,審定當年度實體數位教案教材之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陳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五條
獎勵:
一、獎勵等第分為含創意的傑出、優良、佳作三類,各等第頒發獎牌一面及獎金。
二、每件優良教材不論個人或多人合著,僅限獲獎乙次。
三、獲獎之優良教案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校內相關補助。
四、與校外聯名共同發表者,需檢附著作未向校外申請獎勵之切結書。
五、獲得優良教材各獎項之教職員,應提供優良教材編纂心得報告,公布於本校教學相關網頁中經驗分享,以及該教材對本校的持續貢獻。
六、獲獎之優良教材得送本校圖書資訊中心典藏。
七、本辦法之使用經費,由學校自籌或教育部補助經費下支付。
第六條
優良教材之製作及使用,若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
一、於評審過程中經查證屬實者,應經評選委員會審議後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於獲頒獎勵後經查證屬實者,應經評選委員會審議後註銷獎勵,並追回獎牌及獎金。
第七條
獲獎人於獲頒獎勵之當學年度違約離職者,經評選委員會審議後,得註銷獎勵,已頒給之獎牌及獎金並予追回。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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