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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1-12 11:40:49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安校字第1150000407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3年05月27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7月21日修定
中華民國95年02月20日修定
中華民國95年03月27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12.04院務會議審議通過99年03月16日校長核示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9月04日107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4日文校字第10700128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107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文校字第107001449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5年01月07日114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安校字第11500004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委員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席兼召集人: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學院自專任教授中遴選,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其餘委員由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並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第三條
院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學院依前條規定辦理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四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六條
有關教師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評估、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事項(不含休假進修、延長服務),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院教師評審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其聘任及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院教評會委員有下列情形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一、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時。
二、審查教師新聘、升等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三、審查新聘、升等案件,為當事人之碩、博士班指導教授時。
第九條
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校教評會,並依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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