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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3-20 08:54:08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明校字第1090003070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08月0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30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22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第4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明校字第109000307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 (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教師聘任審查:
一、專任、兼任教師之聘任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辦理,經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提送院、校教評會審議。
二、系教評依課程需要新聘教師,經人資室公開徵才,由院遴選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之人選,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審查。
三、新聘教師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師資格。
四、聘請他校教師為本系兼任教師(含續聘者)時,應徵得其現職學校同意。
第四條
教師升等審查:
一、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一百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
二、擬升等教師檢附資料依本校、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專任、兼任教師之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辦理,經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提送院、校教評會審議。
第五條
本系教師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之規定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其他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