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6-08-03 12:13:53 |
文號 |
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安校字第1150010961號函公布 |
單位 |
物理治療學系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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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8月14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5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8月0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05月14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115學年度第8次健康照護學院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安校字第115001096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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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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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物理治療學系,含物理治療學士班及復健科學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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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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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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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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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並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本系專任教師遴選產生。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系教評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同意後,呈請校長核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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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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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系主任依前條規定,另行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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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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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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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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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有關教師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評估、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委員會審議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事項(不含休假進修、延長服務),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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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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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一、審議與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時。
二、審查教師新聘、升等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三、審查新聘、升等案件,為當事人之碩、博士班指導教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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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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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應製作詳細會議紀錄。經審議通過之案件,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性質,應送院教評會審議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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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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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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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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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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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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