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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復健科學碩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3-12-27 15:44:51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明校字第1120018081號函公布 單位 物理治療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08月07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5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4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6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2月2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5月19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6月06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7月20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9月21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112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07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112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明校字第11200180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物理治療學系復健科學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依「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訂定「物理治療學系復健科學碩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授予學位,本系訂定下列規定:
一、學位中文名為理學碩士、英文名稱為 Master of Science。
二、學位授予要件,含研究生學位論文之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
第三條
本系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最遲須於畢業前一學期,先行通過本系碩士班「碩士學位論文研究計劃考核」,完成並繳交「碩士學位論文研究計劃考核評分表」。
三、在修業或預備研究期間須以系所名義於各物理治療相關學術研討會議,發表口頭論文報告,或國際會議全英文海報報告乙次。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並完成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歷年成績表一份。
(二)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三)指導教授推薦函。
(四)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五)以「中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或「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後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書」或「原創性報告」一份。
(六)依入學學年度之畢業門檻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本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彙整與核備。
第五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第六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四)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惟第(四)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第七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系方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所屬學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碩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五)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六)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碩士學 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碩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外籍學生,得以英文撰寫。
第八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及本系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九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 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系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抽換及授權變更須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學位考試委員會會議核准。
二、申請時,應填具中國醫藥大學學位論文抽換、授權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上所列各項文件。
三、經指導教授同意,並依所屬系所規定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准。
第十二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 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校方辦理公告相關事宜。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校方辦理公告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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