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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證照輔導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4-01-29 11:01:56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明教字第1130001242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教學卓越計畫辦公室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榮教字第099000685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教學卓越計畫辦公室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榮教字第101000352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8月23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文教字第10700118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明教字第1130001242號函公布
一、
目的:
(一)為落實教育部及本校高教深耕計畫之基本精神,強化多元學習管道及學習策略。
(二)為持續提升本校學生考取證照能力,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輔導對象:
需參加證照考試學系(包括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藥學系、護理學系、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物理治療學系、營養學系、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公共衛生學系等)之在學、雙主修學生及畢業校友。
申請日期:
依各學系規劃之證照輔導時程。
申請方式:
各學系擬定「證照輔導計畫申請書」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開設課程:
以各學系所屬相關證照課程為主,參加課程之學生不採計學分。
期末成果報告:
各學系於輔導課程結束後,依教務處律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書。
七、
經費:
(一)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支給鐘點費,未滿基本授課時數之教師則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辦理,以優先補足基本授課時數為原則(不支領鐘點費)。
(二)其他費用:依各學系申請狀況,由教務處審核。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