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4-07 10:52:57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04月7日明教字第1100004027號函公布 單位 校長室
 內容
經本校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8年3月11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主管會報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榮秘字第10100136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02月20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榮秘字第102000208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榮秘字第1020012564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04月0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13日文教字第1050006400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文秘字第107000911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6月17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明教字第1090007753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03月0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4月7日明教字第110000402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教學品質、加強行政服務效能及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以期達到自我策勵精進、提升辦學績效及整體競爭力之目的,本校特依據「大學法」暨「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評鑑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評鑑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國際事務、產學合作、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全校整體性事務。
二、教學單位評鑑:對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第三條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包括審議教學單位評鑑計畫(內含評鑑項目、評鑑程序、審查與計分方式及時程等)與審議總結評鑑報告;校務評鑑計畫則配合教育部相關評鑑計畫規定辦理。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並聘請校內外委員九至十五人所組成,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含)以上,任期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續聘之。
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一名擔任。
第四條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下,另設評鑑執行委員會,負責各項評鑑業務之規劃、督導、執行與追蹤管考。
一、「校務評鑑執行委員會」: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成員由主任委員遴選校內主管、教職員生或校外專業人士代表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行政業務由校長室負責。
二、「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委員會」:委員會組成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辦理;行政業務由教務處及相關系所負責。
三、「專案評鑑執行委員會」:視實際需要由校長指派相關主管擔任主任委員,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教職員生或校外專業人士代表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行政業務由業務承辦單位負責。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一款自我評鑑每四年至七年實施一次為原則、第二款自我評鑑每五年實施一次為原則;第三款自我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評鑑若已獲國內外專業認證者,則依專業認證之相關規定辦理自評。
各項評鑑作業時間得依據教育部相關評鑑作業或國內外專業驗證作業之規定進行調整。
第六條
自我評鑑之實施,評鑑委員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由相關評鑑執行委員會推薦,報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同意聘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校務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教學單位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
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應依評鑑項目提出量化與質化資料,供評鑑委員作書面或實地訪評之依據;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第八條
評鑑委員應依受評單位之相關資料與實際業務狀況,提出評鑑報告書;評鑑結果,由行政業務單位彙整提報「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後核定,並由行政業務單位列管追蹤。
一、受評單位須針對評鑑報告書,擬具檢討改善計畫與時程,以書面提報「評鑑執行委員會」並轉陳「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如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應列舉具體理由。評鑑執行委員會不定期召開追蹤檢討會議。
二、自我評鑑結果作為教研及行政單位之增設、變更或合併,經費、設備與人力等資源分配,及員工考績及獎罰之參考。
三、評鑑成績優異單位得酌情給以績效獎金、榮譽休假、年度優秀單位獎牌等之獎勵。
第九條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受評單位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校外委員得依「中國醫藥大學共同性經費支付標準」之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
第十條
參加自我評鑑之相關人員(含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須曾參加一次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