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10-30 16:44:10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安研字第1140015605號函公布 |
單位 |
實驗動物中心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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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8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文研字第103000800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文研字第10700129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明研字第10900015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明研字第11300013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0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安研字第11400156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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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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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本校動物科學應用得以在人道關懷及科學專業下進行,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十六條規定,成立中國醫藥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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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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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成員十一人以上,本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具動物實驗經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者若干人,應包括獸醫師及外部委員(非隸屬於本校院人士,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各一人以上。成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由研發長推薦召集人,召集人推薦本委員會成員,由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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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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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推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成員兼任,負責各款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照護委員會之聯絡窗口。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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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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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本校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本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校之科學應用。
前項第五款之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台中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本校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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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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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召開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需指定一位成員為代理人。每次會議時,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每次會議均需作成紀錄,呈召集人核閱後陳請校長核定後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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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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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成員名冊報台中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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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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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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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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