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6-22 13:23:09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明募字第1100007571號函公布 單位 校長室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董事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榮秘字第09900139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4日董事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文募字第107001404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7日董事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明募字第11000075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之人士或團體,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對本校之捐贈,包括設立講座、發展基金、購置設施、興建校舍、捐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其致謝方式,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致謝方式(附表一):
1.捐贈新台幣壹萬元(含)以上,拾萬元以下者,致送校長謝函。
2.捐贈新台幣拾萬元(含)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致送校長謝函及感謝紀念牌。
3.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含)以上,壹佰萬元以下者,致送校長謝函及感謝紀念牌,並於捐贈牆留名。
4.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伍佰萬元以下者,致送校長謝函及感謝紀念牌、於捐贈牆留名並頒獎致謝。
5.捐贈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上者,壹仟萬元以下者致送校長謝函及感謝紀念牌、於捐贈牆留名、頒獎致謝、享附設醫院就醫優待,並於本校校史登錄。
6.捐贈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上者,由校長親自致送感謝函及感謝紀念牌、於捐贈牆留名、頒獎致謝、享附設醫院就醫優待及登錄本校校史,並請捐款人為本校會議室、 研究室或研究中心一間命名,以為紀念。
7.捐贈新台幣叁仟萬元(含)以上者,由校長親自致送感謝函及感謝紀念牌、於捐贈牆留名、頒獎致謝、享附設醫院就醫優待及登錄本校校史, 並請捐款人為本校會議室、 研究室或研究中心一間命名,以為紀念。
8.捐款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上者,除了依捐贈新台幣叁仟萬元的致謝方式(不包含為本校會議室、研究室或研究中心一間命名)及就醫優待外,並請捐款人為本校建築物一棟命名,以為紀念。
9.募捐委員會將定期提供附設醫院享有就醫優惠的捐款者名單。
10.以上捐贈者,得依據本校圖書館校外人士開放規則辦理申請本校圖書館「借閱證」,有效期限一年。
11.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12.特殊專案捐款者,另行致謝。
第四條
凡累積捐贈之總金額達上述各款標準者,均照上列規定致謝。
第五條
凡捐贈整座建築物全部經費者,報請頒贈榮譽校友,並請捐款人為該建築物命名,以留紀念,且另行專案致謝。
第六條
凡捐贈教學相關設備者,於捐贈物品上標示捐贈單位或捐款人芳名,並依其價值按上述條款致謝。
第七條
各類捐贈款,本校除以開立收據外,並於各期「校友通訊」刊載致謝,公開徵信。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