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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7-10 15:06:44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明校字第1140009881號函公布 單位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明校字第10900057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113學年度第4次學程事務會議俢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5月15日113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明校字第11400098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 (得含指導教授),其中亦可邀請少於1/2之校外委員,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之產生,係由本學程主任推薦,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本學程主任得擔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
第三條
凡在本學程博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並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
第四條
資格考核由資格考核委員會執行口試。
第五條
研究生須於修業三年內完成資格考:及格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不及格者,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惟本校逕讀學生可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第六條
資格考試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學程提出。
(一) 歷年成績單一份。
(二) 論文計畫書及初步研究成果各一份。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