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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國際事務處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8-14 16:51:28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文公字第1070011261號函公布 單位 國際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第17屆第6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榮校字第1000006140號函公布
106年10月2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年6月13日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4日第19屆第6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文公字第107001126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國際化,提昇本校與國際間之學術交流,推動國際合作及國際教育事務,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中國醫藥大學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辦理本校與國外學校及學術機構簽約之相關事宜及學術交流活動。
(二)規劃及辦理學生之國際性參訪及短期交流活動。
(三)協調招生室辦理外籍學生招生宣導事宜
(四)規劃及辦理本校與簽約學校交換學生之進修。
(五)協助本校學術單位推動國際策略聯盟及舉辦國際性會議、學術研討會與演講。
(六)辦理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及學術機構之學術交流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處依業務性質分為三中心:
(一)國際合作中心:負責推動國際學術合作交流並推展國際學者交流等事宜。
(二)國際學生中心:負責境外學生輔導、本國學生出國補助、交換學生、暑期國際生(ISEP)活動、雙聯學位。
(三)國際教育中心:負責辦理姊妹校專班課程設計、全校英文網頁、簡介、短片及手冊等宣傳品製作與更新、臺灣教育中心事務處理等事宜。
第四條
本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綜理本校國際學術合作交流及國際教育相關事務,由校長聘請校內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第五條
本處下設三中心,得各置主任一名,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各中心依業務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其員額由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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