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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6-01-27 11:06:44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安教字第1150001145號函公布 單位 教學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榮教字第10200022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榮教字第10200096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榮教字第10200128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榮教字第10200154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文教字第10300137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文教字第10400024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文教字第105000640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明教字第108001407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明教字第108000879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明教字第10900143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明教字第11000118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安教字第1150001145號函公布
 
一、
為提升教學品質,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以期達到自我策勵精進、提升辦學績效及整體競爭力之目的,特依據「中國醫藥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之評鑑單位包括各院、系、所暨學位學程等。
三、
依「中國醫藥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於「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下設「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執行委員會),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研究生事務長、產學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圖書資訊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財務室主任、產官學界代表及學生代表各一名組成,並由校長指派一名副校長為擔任主任委員。教學單位評鑑業務由教務處統籌辦理,各教學單位負責撰寫並提交自我評鑑報告及辦理追蹤改進事宜。
四、
各單位之外部評鑑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惟經通過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得依其認可期間內免受評鑑。
五、
為配合推動系所整合與資源共享,以及系所合作設置學位學程之現況,凡歸屬同一學門之系所、學位學程,可申請「學門評鑑」。每一申請案最多以五個系所為限。
學院在師資、課程及各項資源均有整合之事實,且所屬教學單位皆為同一學制者,可申請以「學院」為單位進行評鑑。
申請「學門評鑑」或以「學院」為單位評鑑,需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核同意辦理。
六、
教學單位實施外部評鑑時,評鑑委員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學系、獨立所、學位學程者,委員人數皆為三名,學系若有研究所者,委員人數為五名,申請以學院為單位評鑑者,委員人數為七名,若學院之規模超過三個系所,則每增加一個系所,增加一名評鑑委員。評鑑委員名單由各學院院長參考各受評單位所提名單,提出兩倍應聘人數之委員名單,經本執行委員會報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同意後聘任,必要時得由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另行推薦聘任;若委員人數不足時,得由本執行委員會推薦,陳請校長核定後聘任。
評鑑委員需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擇一為召集人:
(一)具有大學副教授以上資格,並具系所主管或相當系所主管經驗者。
(二)具「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台灣評鑑協會」、「中華工程教育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或其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培訓之評鑑訪視委員資格者。
(三)具專業聲望或豐富產業經驗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者。
評鑑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近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兼任職務者。
(二)最高學歷為受評鑑單位畢(結)業者。
(三)接受本校頒贈榮譽學位者。
(四)配偶或直系一親等為受評鑑單位之教職員者。
(五)近三年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評鑑委員任期、職責及研習機制:
(一)評鑑委員之任期自受聘日起至實地訪評作業結束止。
(二)評鑑委員之主要職責為審閱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資料及進行實地訪視,訪視期間由訪評小組召集人召開會議進行討論,並於實地訪評作業結束後,共同決議訪視結果,並完成實地訪評報告書。
(三)評鑑委員須定期接受專業評鑑機構之培訓,並得參加本校辦理之自我評鑑相關研習會議,以充分了解本校評鑑背景、資訊及注意事項。
七、
各受評單位為進行各項評鑑事務工作,得依其需要成立工作小組,並依評鑑項目提出量化與質化資料,供評鑑委員做書面或實地訪評之依據;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八、
各受評單位應就其單位性質,包括下列評鑑項目:教育目標、學門規劃與發展方向、師資及行政人力資源、學習資源(含圖書、設備、空間與經費、國內外學術活動)、課程(含服務學習課程)與輔導、教學及研究成果、服務與推廣教育工作、學生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發展追蹤機制等。
九、
評鑑委員應依受評單位之相關資料與實際業務狀況,提出評鑑報告書;由本執行委員會彙整,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確立後,提報教育部申請結果認定,待認定通過後,再將自我評鑑結果及具體理由公布於學校網頁,並由本執行委員會依不同評鑑結果追蹤管考:
(一)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其處理方式如下:
1.通過:提出「評鑑結果改善計畫書」,定期接受追蹤考核。
2.有條件通過:
(1)提出「評鑑結果改善計畫書」,並經本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定期接受追蹤考核。
(2)針對評鑑結果所提問題與缺失做成「改善成效報告書」對本執行委員會口頭報告並接受審查。
3.未通過:
(1)提出「評鑑結果改善計畫書」並向本執行委員會口頭報告並接受質詢。
(2)接受「再評鑑」,「再評鑑」內容根據評鑑項目重新進行評鑑;委員以原外部評鑑委員為原則。
(3)再評鑑結果若仍為「未通過」,則提報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系所調整、整併、減招或停招等行政處置。
(二)評鑑委員意見申復:
受評單位收到評鑑委員「評鑑報告書」初稿,認為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評鑑報告書「不符事實」或因實地訪評期間受評單位提供資料不足、「要求修正事項」須提供補充資料者,得於14日內向本執行委員會提出申復申請。再由本執行委員會邀集原評鑑委員討論查證,訪評小組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共識作成決議,於1個月內回復受評單位。
(三)受評單位須針對評鑑報告書,擬具檢討改善計畫與時程,以書面提報本執行委員會;如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應以書面列舉具體理由,向本執行委員會說明。本執行委員會不定期召開追蹤檢討會議。
(四)自我評鑑結果做為教學單位之增設、變更或合併,經費、設備與人力等資源分配及員工年度考核之參考。
(五)評鑑成績優良單位及人員得酌情給予獎勵。
十、
若教學單位面臨新設立、整併、復招或停招之情形,評鑑辦理規定如下:
(一)新設立、整併或恢復招生之教學單位應於外部評鑑辦理之前二學年度有畢業生者,始接受外部評鑑。
(二)已獲教育部核定停招之系所或學位學程,得不受評鑑。
十一、
辦理評鑑所需經費由各受評單位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校外委員得依「中國醫藥大學共同性經費支付標準」之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
十二、
參加自我評鑑之相關人員(含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於外部評鑑當學年度,應至少參與一次校內外舉辦之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
十三、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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