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11-17 11:26:32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安人字第1140016453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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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6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文人字第103001470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5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文人字第10400142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安人字第114001645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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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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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本校專任教授致力於提昇學術水準,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特聘教授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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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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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教授(Distinguished Professor)須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授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一次。
二、曾獲財團法人徐有庠紀念基金會有庠科技發明獎、財團法人永信李天德醫藥基金會永信李天德醫藥科技獎或財團法人王民寧紀念基金會王民寧獎。
三、其他學術表現與前二款規定相當者。
前項條件均自取得教授資格後起算。
教授如自校外其他單位轉入,其校外資歷得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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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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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聘之特聘教授,應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水準及教學品質。其應負擔之學術任務由校長與特聘教授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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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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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特聘教授總數,以本校專任教師數之5%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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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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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應組成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辦理資格審查事宜。評審委員會置委員5至11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另聘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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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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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資格之教授,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系所主管、學院院長或教授本人得於每年5月前(8月1日起聘者)及11月前(2月1日起聘者)提出推薦或申請,經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送校長核定聘任。
各學年度獲聘為特聘教授之名單,應公告周知並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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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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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教授之聘期,應配合專任教授之聘期,加發特聘教授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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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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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備查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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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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