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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4-24 18:19:53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安教字第1150005602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文教字第104000349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文教字第10400123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文教字第105001705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文教字第106001014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8月23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文教字第10700118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明教字第108001491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明教字第11200129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明教字第11300012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明教字第11300162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安教字第11500056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強化低學習成就(含經濟文化不利)學生及專案就學役男之課業輔導,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一、低學習成就學生包括如下:
(一)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原住民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學生、新移民及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境外生(外國學生、港澳生、陸生、僑生)、離島生、偏鄉計畫公費生、運動績優生。
(二)當學期課業預警學生,預警標準如下:
1.期初預警: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學分達到總學分的1/2(含)以上者,惟經濟文化不利的原民生、境外生、蒙藏生、派外子女及運動績優生須達到2/3(含)以上。
2.期中預警:期中考成績達1/2(含)以上學分數不及格,或4科(含)以上不及格者。
(三)正在重補修或當學期之期中成績不及格者。
(四)專案就學役男:94年次(含)以後就讀學士班之役男,申請專案服役彈性修業者。
二、課業輔導原則:
(一)同學面對新課程,應先完成自主準備,並於提出課輔需求前盡力而為之。
(二)學期初課業輔導之條件如下:
1.當學期修習重補修之課程。
2.學年課程之第一學期成績不及格,擬修習第二學期課程的當學期可提出課輔需求。反之亦然。
3.當學期初課業預警生。
(三)學生課輔排序如下:當學期預警生,專案就學役男,當學期期中成績不及格者; 惟具「經濟與文化不利」身份者得優先安排輔導資源。
第三條
課業輔導老師由本校教務處甄選或教學單位推薦,核定後協助教學輔導活動:
一、擔任輔導教師之優先順序為:校內教師,專業人士(限定為本校附設醫院體系之專業人士),校內學生(研究生或已修習通過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外校專兼任教師。
二、北港分部課業輔導教師不受本條第一款之限制。
第四條
一、申請課輔作業說明
(一)申請流程:學生及課業輔導老師分別填寫「申請課業輔導學生報名表」、「擔任課業輔導老師報名表」後送交教務處審核,核准後開始媒合作業。
(二)擔任課業輔導老師條件:
校外教師擔任本校課業輔導老師,於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指專業證照、部定證書)。
(三)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條件:
1.學生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者,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上,或課輔科目的學期成績需達80分(含)以上。
2.學生擔任同儕課業輔導小老師者,課輔當學期科目的期中成績或該科上個學期成績需達80分(含)以上。
3.學生擔任北港分部課業輔導小老師者可不受本款第2、3目限制,但需由導師或北港教務分組推薦。
4.課業輔導小老師如有不適任之情形,得隨時中止聘任。受輔導學生如缺課達2次(含)以上者,亦得隨時取消其受輔導之資格。
第五條
一、擔任課業輔導老師及課業輔導小老師者,由教務處核發課業輔導鐘點費。
(一)課業輔導小老師依規定辦理勞(健)保與簽定勞動契約。薪資發放標準如下:
1.單科1週以課輔2~4小時為限,1個時段可同時輔導1~3名學生(以單科時數核計)。每學期至多輔導2科(時數核計以此類推),並以定時定點上課為原則。
2.學生擔任課業輔導小老師者,每小時支領二佰元。
(二)課業輔導老師鐘點費之發放,以實支實付為原則,依本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職級支付,未滿基本授課時數之本校教師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辦理,優先補足基本授課時數為原則(不支領鐘點費)。
二、相關預算依學校每學期之核定金額,由教務處統籌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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