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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4-11-12 11:47:37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明教字第1130016297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文教字第104000349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文教字第10400123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文教字第105001705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文教字第106001014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8月23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文教字第10700118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明教字第108001491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明教字第11200129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明教字第11300012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明教字第113001629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強化經濟文化不利學生、低學習成就學生及專案就學役男之課業輔導,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
(一) 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
1. 低收入戶。
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3. 原住民學生。
4.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學生。
5. 新移民及其子女。
6.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7. 境外生(外國學生、港澳生、陸生、僑生)。
8. 離島生、偏鄉計畫公費生。
9. 運動績優生。
(二) 低學習成就學生:
1. 當學期課業預警學生:
(1) 期初預警:前一學期總成績達1/2(含)以上學分數不及格的一般生及2/3(含)以上學分數不及格的原住民生、境外生、蒙藏生、派外人員子女、運動績優生。
(2) 期中預警:期中考成績達1/2(含)以上學分數不及格,或4科(含)以上不及格者。
2. 正在重補修或當學期之期中成績不及格者。
(三) 專案就學役男:94年次(含)以後就讀學士班之役男,申請專案服役彈性修業者。
第三條
課業輔導老師由本校教務處甄選或教學單位推薦,核定後協助教學輔導活動:
(一) 擔任輔導教師之優先順序為:校內教師,專業人士(限定為本校附設醫院體系之專業人士) ,校內學生(研究生或已修習通過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外校專兼任教師。
(二) 北港分部課業輔導教師不受本條第一款之限制。
第四條
申請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學生及課業輔導老師分別填寫「申請課業輔導學生報名表」、「擔任課業輔導老師報名表」後送交教務處審核,核准後開始媒合作業。
1.校外課業輔導老師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指專業證照、部定證書)。
2.學生擔任輔導老師者,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上,或課輔科目的學期成績達80分 (含)以上。
3.擔任同儕課輔小老師之學生:擬課輔當學期正在修習的科目,則其該科之期中成績或該科上個學期成績GP必達到80分(含)以上。
4.擔任本校北港分部課業輔導小老師者可不受本款第2、3目限制,但需由導師或北港教務分組推薦。
(二) 注意事項:
1.為落實課業輔導,藉由「課業輔導紀錄表」傳送給接受課輔學生之導師→系主任→院長檢核,以完備學生補救教學與追蹤。
2.每次課業輔導時應簽到及拍照記錄上課狀況,且務必於課輔當月月底前送出「課業輔導紀錄表」,據以核發課業輔導費:
(1) 課業輔導小老師需登錄 「學生課業輔導系統」,上傳「課業輔導紀錄表(含上課照片)」電子檔。
(2) 校內外老師、專業人士、北港分部課輔教師,需繳交「課業輔導紀錄表(含上課照片、簽到記錄)」紙本至教務處。
第五條
擔任課業輔導老師者,由教務處核發課業輔導鐘點費;課輔小老師並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加保與簽定勞動契約。其鐘點費發放標準如下:
(ㄧ) 每週每科以2~4小時為限,且同一學期至多擔任兩門課程或一門課程兩個班次,每週合計4~8小時,每們每月至多核給16小時,以定時定點上課為原則。
(二) 課業輔導老師鐘點費之發放,以實支實付為原則,依本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職級支付,未滿基本授課時數之本校教師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辦理,優先補足基本授課時數為原則(不支領鐘點費)。學生擔任課業輔導老師者,每小時支領二佰元。
(三) 相關預算依學校每學期之核定金額,由教務處統籌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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