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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各學制停招後學生學籍暨修課處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4-06 10:26:39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明教字第1120004224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文教字第10400041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文教字第107001329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明教字第11200042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各學制(系、組、班別等)教學單位停招有關學生學籍及課業問題,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各學制停招後學生學籍暨修課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停招有關學生學籍及課業問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停招單位之課程開設,必修課無法至其他相關系所修習者,不受最低開班人數限制,教師授課時數依開課學分表計算,不受「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學分數按學生人數比例減少之限制。
第四條
停招單位須提供已停開之課程修習對照表(共同或通識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專業科目由系所提供),供休、復學生或重補修學生依循辦理修課,並得准其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辦理至其他大專院校修習其應修之相同或相關之科目學分數。
第五條
停招單位之學生申請暑期重(補)修停開且無法至其他相關單位修習之科目,除依暑修辦法規定處理外,得專案申請酌予降低開班學生人數。
第六條
休學學生於休學期滿辦理復學,因原肄業單位變更或停招時,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輔導轉系、轉所: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辦法」及「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辦理。
二、校內修課:可在校內其他相關單位重、補修,若無法重、補修原科目學分或學分數不足者,應填具「課程變動替代方案申請單」,經原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或研究生事務長核可後,得另修習相關選修科目抵足之。
三、校際選課:本校未開課之課程,學生得至他校選課,並遵守他校之相關規定及繳交學分費;學生校際選課之學期總學分數上限,不得超過當學期選課之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對於各單位停招後,有關學生學籍暨修課規定未盡事項,如無適當法令可資遵循時,本校應視實際情形專案處理,以維持各單位學生之專業知能。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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