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廠商爭取政府產學研發經費補助~本校產學合作處首次舉辦《進駐廠商輔導老師會議》
日期:2013-03-04
資料來源:產學合作處
為激勵產學合作的件數及金額往上攀升,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4日下午首次舉辦進駐廠商輔導老師會議,育成中心主任陳悅生教授傳遞『魚幫水、水幫魚』的概念,他鼓勵參與產學合作老師在輔導廠商時,不忘替廠商爭取政府的產學研發經費補助,活絡營運資金。
中國醫藥大學推動產學合作績效卓越,2010年榮獲全國7大產學合作優質學校獎,尤其是,對於輔導企業廠商技術諮詢也很到位,獲得產學合作連結企業廠商的好口碑。
新春伊始,產學合作處召開首次進駐廠商輔導老師會議,由育成中心主任陳悅生教授主持,他感謝參與產學合作老師的努力付出,同時鼓勵老師要積極替廠商撰寫計畫爭取政府產學研發經費補助,諸如經濟部技術處的『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經濟部工業局的『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行政院國科會的『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科學園區研發精進計畫』;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等,獲核定通過比率較高,也有助於產學合作的件數及金額持續往上攀升。
3月4日下午在立夫教學大樓六樓第二會議室召開的進駐廠商輔導老師會議,與會老師對於輔導廠商諮詢服務與簡化經費核銷作業流程等業務交換意見,氣氛融洽。
政府產學研發補助計畫一覽表
單位 | 計畫名稱 | 補助對象 | 申請 時間 |
補助上限 | 補助 |
經濟部技術處 |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SBIR,小業科) | 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 隨到隨審 | 補助款不超過50% Ph1-100萬/6M(個別申請) Ph2-1000萬/2年為限,生技製藥經審查可延長至3年(個別申請) Ph2+-500萬/1年為限,生技製藥經審查可延長至1.5年(個別申請) |
研究開發 |
經濟部技術處 |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ITDP,大業科) | 1.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 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 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
隨到隨審 | Ph1-300萬(個)、500(多)/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補助上限50% Ph2-每家廠商3年內補助總和不超過3000萬/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一般性計畫補助上限30%、前瞻性或對產業有重大影響之技術開發計畫為40%、政策性項目計畫為50% | 前瞻性、關鍵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以推動產業科技發展 |
經濟部技術處 |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 合夥事業或公司,如申請「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者,得為依法設立之醫療法人(包括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及教學醫院等)。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一 |
隨到隨審 | Ph1-300萬(個)、500萬(多)/以不超過1年為限 Ph2-每家廠商3年內補助總和不超過3000萬/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政策性項目不受此規範) 補助款比例上限50% |
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且具科技涵量之應用與服務,創新營運模式,並提升產業價值 |
經濟部技術處 | 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MNCD) | 1.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2.有意投入研發並持續擴增研發能量之企業。 3.財務健全: (一)公司、負責人及其配偶使用票據1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二)公司、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三)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1/2。 4.申請公司保證過去5年內若曾執行政府科技計畫,無重大違約紀錄,亦無遭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形。 5.從事產業科技發展有關之設計、研究、開發、實驗或創新服務,規劃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國內企業。 6.所提計畫可提升研發中心在公司組織的位階,從事價值創新工作,與公司原產品開發、技術開發等部門有所區隔。 |
隨到隨審 | 補助科目以下列為限 1.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人事費 2.計畫主持人人事費 3.國內外顧問專家費 各年度最高可補助500萬元;各科目補助比例視計畫規模核准,最高可達100%,惟上述科目總補助比例最高以50%為上限。 |
研究開發 |
經濟部工業局 |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CITD) | 1.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2.須為民間傳統產業業者,傳統產業係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
一年兩審,每年12月~隔年1月;及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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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開發 |
經濟部工業局 |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 | 1.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實收資本額)為正值。 |
隨到隨審 |
(2)新創事業(公司成立5年內,屬「生技」、「數位內容」產業領域之新創事業定義得延長為10年):申請年度補助經費以實收資本額之40%為上限。惟仍須符合本部對單一公司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之規定。 |
研究開發 |
經濟部工業局 |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 |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2.財務穩健,淨值達實收資本額1/2,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 3.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或創作部門及足夠執行申請計畫之研究發展、技術服務或創作專門人才,其全職研究、技術服務或創作人員達3人以上 |
隨到隨審 | 貸款額度以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千五百萬元,如有政府補助款者,應先扣除之。 | 財務融通 |
經濟部工業局 | 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要點 |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業者。 | 隨到隨審 | 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200億元 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 |
財務融通 |
經濟部工業局 | 推動協同商務管理計畫 | 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製造業廠商或技術服務業者。 註:輔導單位為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M4協同合作管理服務項目─ 協同設計。管理、協同行銷、協同製造、協同後勤、綜合協同管理)合格之民間、學校、育成中心或財(社)團法人等技術服務機構。 |
ㄧ年一審,申請時間另行公佈。 | 企業間協同商務管理: 150萬元/案(暫訂) 跨國性協同商務管理: 500萬元/案(暫訂) |
經營管理 |
經濟部工業局 | 產業知識管理技術輔導與推廣 | 1.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2.公司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經濟部工業局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通過資訊服務業能量鑑定登錄。 4.目前並未接受「領航輔導」。 5.目前並未以旗艦業者身份接受「資訊服務業旗艦輔導」。 6. 以往如曾接受工業局資訊服務業「領航輔導」、「國際化創新合作體系及個案輔導」、「大型化創新合作體系及個案輔導」及「創新合作體系育成輔導」之提案公司,則須提出顯著不同於以往計畫之提案標的。 |
隨到隨審 | 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 | 經營管理 |
行政院國科會 | 開發型產學合作 | 1.大專院校 2.學術法人 |
執行前3個月提出 | 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30﹪。 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 |
研究開發 |
行政院國科會 |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 | 1.大專院校 2.學術法人 |
一年一審,每年2月~4月 | 每年每家合作企業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40%。 | 研究開發 |
行政院國科會 | 應用型產學合作 | 1.大專院校 2.學術法人 |
一年二次 4月及7月 |
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合作企業得派員參與計畫,提供設備供計劃使用等方式執行本產學計畫,但不得作為出資比 | 研究開發 |
行政院國科會 | 科學園區研發精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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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至3月申請 | 計畫申請人須為設立於科學園區之廠商,並搭配學研機構主持人合作,核定時將為三方合約(出資機關、廠商、合作之學研機構)。每件最高可補助1000萬元,其中補助學研機構比例不得低於總補助金額之30%。 | 1.參見左列補助產業範圍 |
行政院國科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 | 1.申請機構
2.補助產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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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審 | 1.補助額度低於計畫總經費50%。 2.三年期計畫總補助金額以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為原則。 3.培育研發技術人才不得低於總補助金額10% 4.委託學術研究單位研發者,委託金額不得低於總補助額度20%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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