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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議題:以學術論文與著作權為例

日期:2015-05-12

資料來源:教師培育暨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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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發生層出不窮的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也在學術研究界及媒體中鬧得沸沸揚揚。到底是灰色地帶的不明確;或是有無法抗拒的誘惑;亦或是著作權相關知識的欠缺,而造成如此多造假、抄襲、變造的問題,值得我們探討。
 
有鑑於此,中國醫藥大學教師培育暨發展中心辛幸珍主任於「精進研究系列講座」,特別邀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陳皓芸助理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以其專業的涵養和經驗分享學術倫理議題。
 
陳老師在當天的演說中指出,據科技部公布最常違反的學術倫理就是抄襲與作者列名不當,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是責無旁貸的,違法就是不對,沒有任何藉口可以通融。
 
她詳細地闡述誰能成為作者:原則是只要是自己獨力完成創作的同時,就自動取得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而當創作人與他人間具有「雇傭」及「出資聘用」的關係時,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的關係則依雙方契約而定,若無契約約定,則著作權屬受僱人,而雇用人取得著作財產權。根據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的規定,並非對論文中有大小貢獻者都可稱之為作者,作者的認定在學術倫理上有嚴謹的要求。
 
她也提到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抄襲):根據著作權法,著作系屬於文學、科學、藝術與其他學術範圍之著作,而著作權法僅保護最後作品的表達,不保護完成著作中間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過程。而如何判斷是否有抄襲行為,則看是否與著作權人的作品有所接觸關聯,且與原作的原創性高低是否相似,且著作權法不管制所謂的「觀念抄襲」。
 
同時,在研究論文中引用他人的成果,是很常見的事,引用用於報導、評論、研究的正當行為中,合理範圍的引用,且有「引用」的行為(例如標上引號),並正確的註明出處,才是正確且不違法的引用。
 
另一方面,違反學術倫理的抄襲:學術抄襲的範圍涵蓋,比著作權法的抄襲範圍更為廣泛,學術上不容許有「自我抄襲」的行為,例如不能抄襲自己過去著作中創新核心的部分,亦或是隱瞞自己曾發表過相似的研究成果,進而誇大誤導有創新與貢獻之嫌,都是違反自我抄襲的行為;而另一部分只要是會構成讀者對該論文的全部或一部分論述或概念來源的誤會,即有可能造成學術倫理上的抄襲。
 
最後,陳老師也例舉了像是1.利益衝突,舉凡隱匿研究經費、影響研究者公正客觀的評價其研究成果;2.研究資料的變造與造假;3.找同儕來審查,影響論文審查的公正性,這些都是著作權法中無法處理的事件,但在學術倫理當中也尤為重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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